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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罪辩护“借力”效果好,虚假诉讼罪二审“轻易拿掉”

2021-06-29北京走私辩护律师

  A系某建安公司副总。其与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纠纷并以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”为案由,诉至法院索要工程款3600余万元。因开发商控告,A被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,该民事诉讼亦被指控为虚假诉讼犯罪。

  车行义律师在一审判决认定虚假诉讼罪名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、罚金二百万元,且3600余万元的工程款债权面临灭失的不利情况下,充分利用非常有限的二审辩护“空间和时间”,在向二审法院及时提交《上诉状》和《关于二审开庭审理的申请书》的同时,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《关于依法监督、二审开庭审理予以纠错的申请书》(简称:《监督申请书》)。

  《监督申请书》虽言简意赅,却也“直指”一审判决的“要害”:“更重要的是,本案是一起恶意利用党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借机诬告陷害,以此‘逃避民事债权责任’的恶性典型案例,敬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,依法纠正(一审)冤错案件”。

  令人称道的是,《监督申请书》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。二审庭审当中“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A虚假诉讼事实错误”。

  由此,二审判决撤销了对A犯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及罚金,并且3600余万元的工程款债权得以保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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